《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12年3月8日起施行。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近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城乡妇女拥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权利。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例规定,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耕地保护基金等,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例还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妇女可以申请共有权登记。属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受理登记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妇女的权利。
曹海波说,村规民约不能以“集体意志”的名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修改。
曹海波指出,条例对女职工孕期调换岗位、申请休假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条例还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指出,家庭暴力行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径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